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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协议模板
  财产继承协议   第一继承人:____   第二继承人:____   第三继承人:____   被继承人:____   第一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是于____年____月结婚的,第二继承人随母到吕家,当时是两周岁,被继承人与第一继承人结婚后又生育一女孩,即第三继承人。被继承人与第一继承人结婚后,于____年建筑砖瓦结构房三间。于____年____月被继承人去世,但其遗产没有继承,第一继承人又与她人结婚。关于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三位继承人达成继承协议,内容如下:   一、三间房屋是被继承人与第一继承人的夫妻共有财产。被继承人去世后,一间半房屋是被继承人遗产,另一间半房屋是第一继承人的财产。   二、被继承人一间半房屋是遗产,依法应当由三位继承人均等继承。   三、第三继承人出具书面赠与协议,她依法继承的被继承人房屋的遗产份额,赠与第二继承人。所以,第二继承人应继承一间房屋,第一继承人应继承半间房屋。三位继承人均同意。   四、第一、二位继承人经过协商,确定被继承人的一间半房屋归第一继承人,第一继承人给第二继承人一间房屋的价款。即一间半房屋两人商定价款时壹万伍千元整,所以一间房屋的价款第一继承人给第二继承人壹万元整,此继承事务完结。   五、此协议一式三份,三方签字后生效。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一继承人:________   第二继承人:________   第三继承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4年最新房屋遗产继承税征收标准是什么!
  一、最新房屋遗产继承税征收标准是什么   目前我国还没有继承税这个税种。   但对于继承房屋的,可能涉及其他相关税费,如契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   二、遗产法定继承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以上就是关于房屋遗产继承税征收的解答,对于继承税,还没有这个税种,或许以后会增收,但就目前而言是没有的。
房屋遗产继承公证如何办理?
  不管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的房产,都有在办理公证手续之后才能办理房屋产权变更,那么,房屋遗产继承公证如何办理呢?下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房屋继承公证相关法律知识。   一、房屋继承需要公证   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不能直接进行房地产权属变更的登记,需先进行“继承权公证”。继承人携带户口簿、房产证、死者死亡证明以及单位或街道开出的有关证件材料,到公证部门(市房产中心大厅设有公证窗口)进行“继承权公证”,经审核后继承人将得到“继承权公证书”。   公证时,需要所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到公证部门签字同意,包括逝者父母(如果在世)、配偶、所有子女(若有子女先其去世的,由子女的子女到场,子女的子女若为未成年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到场代理)。   二、房屋遗产继承公证办理   先联系房产所在地公证处进行预约,所有的继承人均需到场,如果是国外或者外地的继承人无法到场的,公证委托当地亲友代为办理。房产继承公证一般需要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卡、死亡注销页)。   2、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价值评估单。   3、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户口、身份证(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4、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独生子女证、出生证、人口卡、注销卡等相关材料。   5、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   6、被继承人夫妻先后死亡的,应提供后去世的一方的丧偶未再婚证明。(一般由区民政局和区档案馆出具)。   7、证明。在哈尔滨公证处领取表格,填写被继承人的配偶(包括原配偶和再婚配偶)、子女(包括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及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情况,到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单位盖章。   8、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或人事档案复印件(通常为职工登记表或者是职工履历表),复印件由档案保管单位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人事部门章,档案内容应包括被继承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情况。如确无人事档案,可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包括被继承人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户籍底卡,由派出所盖章证明。   9、证人一名(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要求:无亲属关系)。   10、如果有遗嘱公证书或者其他形式遗嘱的,提供遗嘱公证书或者其他遗嘱。   11、具体准备的详细公证材料以公证员确定为准。   注意:全部法定继承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否则应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三、房产继承公证需要哪些费用   根据现行政策,依法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收个税、契税,只征收计税价格万分之五的印花税。不过,办理“继承公证”需要缴纳一笔费用。   目前实行的房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公证费是统一的,即受益额在20万元以内部分,按2%计收;2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按1.5%计收;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按1%计收;1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计收;最低收取200元。即100万元的房产,公证费为20万元×2%+30万元×1.5%+50万元 ×1%=1.35万元。目前市区普通住宅在公证时,一般按最低4000元/平方米计算价格。
房屋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当被继承人合法所有的房屋成为遗产,需要由继承人进行继承的时候,继承人都比较关心房屋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以及哪些人是可以对房屋遗产进行继承。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有关房屋遗产继承的顺序。   房屋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一、没有立遗嘱那就可以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遗产,法定继承的遗产继承顺序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继承顺序:   继承开始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以同时继承。在分配原则方法上,应当坚持平均分配为主。   按继承法规定,应当注意几种特殊情况下的不等额分配。这些特殊情况包括:   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应当多分;不尽扶养义务的人,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   对于遗产继承,先要看是否有遗嘱,不存在遗嘱的情况下才会涉及到遗产继承顺序的问题。通常是由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相应的遗产。本文详细介绍了房屋遗产继承顺序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您解决实际中的房屋遗产继承问题。
我国遗产的法定继承人顺序是怎么排序的?
  当一个人尤其是富翁去世时,首先想到的或许便是他的遗产该由哪些人来继承,而每个人具体得到的遗产又有多少呢?这便要了解我国遗产的法定继承人顺序,这能解决很多不必要的问题和矛盾。因此,接下来,小编就要让大家知道我国关于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遗产的法定继承人顺序是怎么排序的   依据《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是主要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有以下特征:   第一,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虽是常见的主要的继承方式,但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因而,从效力上说,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   第二,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各国法律虽都承认遗嘱继承的优先效力,但也无不对遗嘱继承予以一定的限制。例如,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民法典》中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尽管遗嘱继承限制了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但同时法定继承也是对遗嘱继承的一定限制。   第三,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法律基于继承人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的。从这点上说,法定继承具有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特点。   第四,法定继承中法律关于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是强行性的,任何人不得改变。   第五,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嘱并存。   法律规定   《民法典》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适用情形   依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虽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协议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虽立遗嘱、遗赠,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所立遗嘱、遗赠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3、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4、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领遗赠的。   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   继承顺序   适用法定继承时,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   ①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②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继承人   配偶   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   须注意:   ①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②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父母   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须注意: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子女   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须注意:   ①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②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根据《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无效。)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   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当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胎儿   胎儿的父亲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过,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份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第二继承人   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亦属“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才能互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   须注意,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   ①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由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   ②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而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遗产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份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1、原则上,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平分”遗产;但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经过协商,允许“有人分的多,有人分的少”。   2、特殊情形特殊处理:   ①基于对弱者一贯同情和照顾的立场,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并且缺乏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多分;   ②作为激励机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法定继承人,“可以”多分;   ③作为事后惩罚,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3、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继承份额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各自应当继承的份额,在各国的继承法中一般规定为等量均分,但有的国家对生存配偶的应继份规定有所不同。   这便是我国的法定继承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死者的配偶及其子女、父母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若是死者有遗嘱明确规定了遗产的分配,那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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