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精准界定法律意义上的“不作为”“乱作为”?
在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诉求回复不满时,“不作为”“乱作为”成了高频词,这在法律领域对应的是行政机关“不履职”“不完全履职”。因不满行政履职申请回复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屡见不鲜,对于“不履职”“不完全履职”的认定标准众说纷纭。
一般而言,行政机关的职责涵盖内部监督与外部管理,且必须是行政机关具体且可直接履行的法定行政职责。
依据裁判文书网相关判例,即便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被申请履行的行政部门也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具体依据和理由。这既能避免行政争议,又能督促行政部门依法履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多种情形,如申请行政许可时行政机关拒绝或在法定期限内不答复;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或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
总体而言,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可分为依申请和依职权两类,前者如当事人申请公开小区控规图而未公开,后者如执法部门应查处违规销售行为却未查处。
若进一步细分,可分为拒绝履行、不予受理、不予回复、延迟履行、不完全履行和不按规定履行几种情形。拒绝履行是指职能部门收到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履职申请后,直接拒绝履职请求,明确表示不会履行,如申请执法部门拆除违章建筑,相关单位未看申请资料就明确表示无法拆除。不予受理则是职能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明确拒绝受理,通常是在初步判断或形式审查后作出,如申请执法部门拆除违章建筑,相关单位查看资料后表示无法拆除。拒绝履行和不予受理是最典型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表现。
延迟履行是指职能部门未按法定程序及时实施行政行为,导致相对人权益受损。即使行政机关在诉讼后答应履行或承诺限期履行,仍存在延迟履行情形,损害了相对人的程序权益。不予回复是典型的消极不作为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法院可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重新作出处理。
不完全履行是指行政部门未按法定形式履职,未能达到履职申请预期结果,也叫部分履行。虽看似积极作为,但因未依法定形式履职,结果与预期效果相差甚远。不按规定履行则是行政机关虽积极履职,但因履行方式不当而实质性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如超期回复、文书姓名记载错误等微小瑕疵,虽实质性履行了法定职责,却损害了相对人权益。
当然,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履职申请必须在被申请行政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可裁定驳回起诉。
理解这些法律概念及规定,有助于行政相对人在与行政机关打交道时,准确判断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乱作为”,从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应严格依法行事,避免因不规范行为引发行政争议和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