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院2023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村集体的错误决议,能纠正吗?
【典型案例案情:“用魔法打败魔法”?县级政府拒绝下发征地补偿费用】
某村民小组的145亩土地因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被纳入征地范围内,当地县政府与村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约定支付各项补偿费用共计500余万元。
协议签订后,县政府将这笔费用转入了由乡政府代管的村集体账户内,并未实际将钱下发至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对此不满,认为县级政府未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而县政府却表示其不予下发的原因是村民小组存在违法将21户村民排除在村民小组会议之外,进而否定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权益的情形。
涉案村民小组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责令县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支付涉案补偿费用。
【省高院解析:促成村民小组会议依法召开,实质性化解争议】
单就法律规定而言,本案中县政府“暂扣”征地补偿费用的做法是违法的。涉案村民小组是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县政府当然应当依据所签协议将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给村民小组。
至于村民小组在召开会议决定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方案中存在将部分村民排除在外的情形,则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应当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乡镇街道予以监督纠正。县政府显然无权以“暂扣”征地补偿费用的方式去履行其监督纠正职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政府责令改正。
据此,本案中县级政府直接“下场”去“责令改正”的操作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依法行政是不允许“用魔法打败魔法”的。
但在本案审理中,法院却意识到单纯机械的作出“责令县政府支付补偿费用”的裁判保障这21户村民分得补偿安置利益的权利,后期很有可能继续产生村民与村民小组之间的民事纠纷。
于是,法院摒弃了“就案办案、机械司法”,不纠结于“行民之分”,而是组织各方当事人听取意见,展开全面调解。最终促成了涉案村民小组依法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并就补偿费用的使用形成决议,村民小组自行撤诉的圆满结局。本案被授予年度典型案例的意义也就在于此。
在在明律师代理的一些案件中,一旦涉及“村民(成员)自治”范畴的征地补偿费用使用和分配问题,从政府到法院往往会不置可否甚至主动“回避”,任由村民去“自治”决议。
但不容忽视的是,“村民自治”依法是需要接受监督和指导的,简单粗暴地“少数服从多数”,极易侵害少数女性村民、“外来户”等的合法补偿利益分配权,即便形成了决议后续仍会带来大量的纠纷和诉讼。
且在实践中,一些村委会怠于履行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的职责,往往会将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分配事项搁置起来。怎么着都不开会,也不讨论,也不形成决议,被征地农民的权利救济会面临很多困难。
本案中法院能够积极履行职责促成涉案村民小组依法开会,单就这一点就非常值得肯定,也可看作是本案入选贵州法院2023年度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最具说服力的事实。
【在明提示】
在明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是,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分配到了村集体这“最后一公里”,法律规定趋向于模糊,到底是依法分配给各户还是由村集体统一使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