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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发布,重在实质化解争议!

2 观看 2026-10-13

据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的消息,该院发布了一批“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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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凸显司法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对涉企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处置和对“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原则的践行。

本文,在明律师就对本批发布案例中涉及征收、拆除的部分案件做一番浅析,希望能帮助广大被征收人尤其是企业家看懂典型案例所释放的积极讯息……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二:强拆主体不明,复议机构仍介入协调】

复议案例二中,某家庭农场的养虾场所因环保整治遭遇部分设备的强制拆毁。家庭农场经营者虽报警,却并未查清强拆的主体。村支书在处警中声称系“某县经开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但该说法又被复议机构在调查中予以否认。

在无法锁定强拆主体的情形下,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复议申请存在被依法驳回的风险。但本案中复议机构并未止步于机械、僵硬的办理复议案件,而是秉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原则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就此案进行协调,争取在不继续开启新的司法救济程序的情形下定分止争。

所谓“穿透式审理方式”即不拘泥于法定的复议、查处等程序,而是聚焦于行政争议的实质,本案中即需要对家庭农场经营者因环保整治所遭受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无疑,村委会最终能与家庭农场经营者签订《协议书》,是复议机构创新性审理理念带来的难得成果。若按正常的救济程序,本案还不知要继续延宕多久,消耗掉多少成本和资源……

 

【行政复议案例四:“已签”补偿协议也不能随意强制拆除】

复议案例四中,某公司早在2021年即与当地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房屋搬迁货币补偿协议,但直至2023年仍未将房屋腾空交付。街道办即依据补偿协议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某公司就此向县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已签”是否意味着某公司已成为“任人宰割”的羔羊呢?在明律师带大家复习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是怎么说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此可知,“已签”的补偿协议绝非街道办强制拆除房屋的“许可证”,这中间还隔着不少法定的程序:

一是要书面催告某公司履行腾房搬迁义务;

二是要作出要求其履行的书面决定;

三是要待某公司就书面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限届满;

四是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而本案中街道办在未履行前述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肆意实施强制拆除,涉案强拆行为被复议机构确认违法也就不存在任何意外了。

 

【行政审判案例二:街道办“资金紧张”又要赖账?】

行政审判案例二的案情刚好和前面的复议案例四相反——街道办在与某电子公司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和《补充协议》的情形下未及时支付全部补偿款,在约定需支付2500余万元补偿款的前提下只支付了1500余万元,就以“资金紧张”“未提供收款凭证”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1000余万元,摆出一副试图赖账的嘴脸来。

此时对某电子公司而言有两方面诉求,一是要求街道办继续履行协议,支付剩余的补偿款;二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我们来复习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这种政府一方不履行协议情形的规定:

第19条  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本案中在某电子公司已依约履行腾房搬迁义务的情况下,街道办单方违约应当按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既要继续履行支付剩余补偿款,又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以弥补某电子公司的损失。

法院在审理中明确,街道办所谓的“资金紧张”和“未收到收款凭证”不能成为其拒付补偿款的理由,其拒付行为毫无法律依据。这无疑是“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力裁判。

 

在明律师要提示广大面临征收拆除房屋的民营企业的是,要牢固树立“依法救济权利”的企业征拆维权理念,杜绝盲目迷信“找关系”“找熟人”“找领导”“信访”等错误习惯的干扰,摒弃“怕得罪人”等过时想法,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启动法律程序救济自身合法权益。

盐城中院发布的这一组典型案例足以证明,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都能够严格依法审查案情并本着“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原则高效处置,对民营企业控制损失扩大而言十分宝贵和难得。

路摆在那里,走或者不走,全靠广大民营企业家及时作出正确的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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