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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可复议?省高院:今天不行不代表当年不行!

3 观看 2026-10-28

2020年前后《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一晃已过去5年,很多朋友可能都已经快要忘记2020年以前的征地程序是怎样的了。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华律师在河北省沧州市代理的一起案件就带我们“复习”了一遍想当年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为确定补偿标准的直接依据究竟能不能复议或者裁决?沧州中院在一审中适用新的《土地管理法》,得出了不行的结论。但现在不行是否意味着当年不行呢?省高院又会对该案给出怎样的裁判呢?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过程性行为不可复议?】

委托人张女士等户对河北省沧州市某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作出的《城市更新xxx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服,于2024年2月向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很快,市政府即作出第7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涉案补偿安置方案未直接确定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不具有直接的确定力和执行力,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决定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张女士等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第74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市政府重新作出处理。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系在征地依法报批前申请征收土地的前期工作,属于过程性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市中院据此判决驳回了张女士等户的诉讼请求。

 

那么问题就来了,本案中2022年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真的如市政府和市中院分析的那样“不可复议”吗?张女士等户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华律师指导下,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及市政府作出的74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市政府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贾华律师在全面梳理涉案项目证据材料后发现,本案的关键就在于法律的适用和涉案项目报批时间的认定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复议/裁决,你可别忘了!】

 

二审审理中,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华律师指出,本案的一个重要事实在于涉案土地早在2016年12月即被省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2022年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基于2017年的《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作出的。

 

据此,对涉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查不应适用2020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而应当适用修订前2014年版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而在当年的《条例》中,对补偿安置方案的协调、裁决程序是人所共知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后,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而根据2011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也就是说,所谓的“裁决”实际上指的就是行政复议。且在本案中,涉案土地已于2016年被批准征收,2022年管委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非申请征收土地的前期工作,其不应适用2020年以后的征地程序进行审查。

案件结果

2025年3月2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冀行终21号《行政判决书》,终审判决撤销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9行初61号《行政判决书》,撤销沧州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2月作出的7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市政府于60日内重新对张女士等户的复议申请作出处理。

在明提示

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华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征地补偿安置的审查和救济不能“学了后头忘了前头”,更不能在项目已按老办法推进的情形下选择新办法去调整规制。本案中省高院带着大家重温了一遍快要被忘却的2014年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也再度提示我们对于老案子要用老办法去审查判断,在适用法律上绝不能出现错误。

 

而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复议/裁决,到如今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复议/诉讼,彰显得是行政法治的进步和公民救济权利的不断清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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