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讲政策
VIDEOS
如何判定以微信方式订立买卖合同的性质!
435 观看
2024-12-29
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是认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交易主体具有虚拟性的特征,微信只是一种沟通载体,相关交易并未在特定的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不具备信息网络合同的典型特征,不属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二是认为双方通过微信沟通确定买卖细节,并达成买卖合意,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版权声明:对语音解答及内容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解答仅供参考,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如何找到更适合自己的好律所?

律师信息完善
108项真实律师信息,助力律师筛选

亲办案例丰富
律师亲办案例一键查询,放心靠谱

平台服务数据齐全
服务信息数据化呈现,律师服务一目了然

耿佳慧
在明律师事务所
“
离婚后房产未过户又再婚怎么办
”

刘德凤
在明律师事务所
“
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可以随便填写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