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的10大区别!
新《公司法》下,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的10大区别!
一、法律地位不同
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有限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
二、企业名称不同
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3种字样对应3种合伙企业形态,不能混用。
有限公司:应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字样。“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公司”没有本质区别。
三、治理结构不同
1)治理结构
合伙企业:治理结构高度灵活,主要由合伙协议规范。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公司:应当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等组织机构。
2)决议方式
合伙企业:合伙人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人数)。重大事项,以全体一致决为原则,以简单多数决为例外。
有限公司:股东会表决实行资本多数决(基于出资的多少)。重大事项,以2/3以上表决权通过为原则,以股东全体一致决为例外。
四、出资人数量和出资方式不同
合伙企业:出资人为合伙人。其中,普通合伙企业要求最少有2名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则为2-50人。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有限公司:出资人为股东,股东人数为1-50人。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
五、出资人责任不同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加入的普通合伙人也要对加入之前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六、处分出资的程序不同
1)外部转让
合伙企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
有限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只须通知其他股东,不须征得其同意。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
2)内部转让
合伙企业: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公司:内部转让自由,无须通知其他股东。
3)出资质押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行为无效。
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股权的,不须通知其他股东,也不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七、新出资人加入方式不同
合伙企业: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未对新股东加入作出限制性规定的,其他股东虽然反对,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新股东取得股东资格。
八、分红限制不同
合伙企业:不得奖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有限公司:只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定向分红。
九、关联交易限制不同
1)同业竞争
合伙企业:绝对禁止,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公司:不限制股东,只限制董监高,但经公司批准,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自我交易
合伙企业:只有在合伙协议允许或者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才可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公司:不限制股东,只限制董监高,但经公司批准,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十、所得税负担不同
合伙企业:企业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就取得分红缴纳所得税。具体而言,自然人合伙人就取得的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就取得的分红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限公司:通常适用双重课税原则,即公司就取得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再就取得分红缴纳所得税。若法人股东与公司均为居民企业的,法人股东取得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