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终结本次执行后,还会将债务人列为失信人吗?
法院终结本次执行后,还会将债务人列为失信人吗?
在司法执行实务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下简称"终本")是执行阶段的常见结案方式之一。许多当事人对终本后的法律后果存在疑问:法院终结执行后,债务人是否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惩戒措施是否继续适用?本文从执行实务角度,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此问题作出专业解析。
正文
一、核心概念:终结本次执行与失信名单的法定标准
1. 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定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院裁定终本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
(2)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
(3)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
终本≠债务消灭,而是因客观原因暂时中止执行,申请人在发现新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2. 纳入失信名单的法定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被执行人需同时满足: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2)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 隐匿、转移财产
✓ 违反限制消费令
✓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
✓ 以虚假诉讼等方式妨碍执行
核心区别:终本因"不能执行"结案,失信名单针对"有能力而不履行"的恶意行为。
二、终本后是否列入失信名单的实务判断
情形一:终本时已列入失信名单的效力延续
(1)若终本前法院已作出《纳入失信决定书》,则失信惩戒措施(如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等)继续有效,直至债务履行完毕或法院解除。
(2)法律依据:失信惩戒措施独立于执行程序终结,其效力不受终本影响(参见《失信名单规定》第十条)。
情形二:终本后能否新增失信惩戒
(1)原则上不可新增:终本意味着法院已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若不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恶意规避"的证据,不符合纳入失信名单的实质要件。
(2)例外情形:若申请人提供新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存在以下行为,仍可申请法院审查并追加失信惩戒:
✓ 终本后获得大额收入但拒不履行(如继承、经营所得)
✓ 通过虚假离婚、转移股权等方式恶意逃避债务
✓ 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高消费(如乘坐高铁、购买奢侈品)
三、终本后债权人的权利救济路径
对债权人(执行申请人):动态监控与主动出击
1. 持续追踪财产线索:通过工商查询、社交平台、关联人访谈等方式收集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发现线索后立即申请恢复执行。
2. 申请审计调查:对疑似转移资产的被执行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申请法院对其财务进行强制审计。
3. 提起代位权诉讼:若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可向法院申请直接执行该债权。
四、律师建议:如何最大化权利保护
1. 终本前争取程序利益:在法院作出终本裁定时,应要求执行法官明确是否已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并书面确认被执行人财产查控结果。
2. 善用执行联动机制: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信息推送至公安、税务、金融机构等,扩大财产监控网络。
3. 刑事追责威慑: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可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向公安机关控告,促使其主动履行。
结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意味着债务人或可"高枕无忧"。是否被列入失信名单,本质上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意愿和行为性质。对于申请人而言,终本只是阶段性节点,需通过持续监控和精准施策维护权益;对于被执行人,唯有诚信履行才能避免信用崩塌和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