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法院:程序违法,必须重做!
刘先生一家在湖北省某区拥有一处老宅,房屋登记面积为122.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实际权利人为刘先生的父亲刘老先生,一家人在此实际居住多年。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刘先生一家人被告知因旧城改建项目的推进,现已将刘先生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后区政府于2020年11月18日随即发布了相应的征收决定,可是,双方就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源等问题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在这种僵持不下的局面下,2022年底,区政府突然直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补偿决定”),单方确定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方案,这可打了刘先生一家一个措手不及,他满心疑惑,不是没谈拢吗?怎么就被告知如何补偿了?
刘老先生对区政府单方面下达的补偿决定甚难服气,遂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命运弄人,在诉讼期间,刘老先生去世,其子刘先生作为继承人继续参与诉讼维护一家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不合理的补偿决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补偿决定存在程序违法、证据不足等问题,判决撤销并责令区政府重新作出决定。
但是事情还没有终结,随后此案又进入了二审阶段。
|【律师分析:补偿决定必须合法送达,补偿内容不可遗漏!】
本案中,律师抓住问题的关键点进行提问:补偿内容的遗漏是行政单位在履职的过程明显的程序瑕疵,且本案中的补偿决定亦未合法送达。
律师指出,案涉房屋虽然产权登记用途为住宅,但实际上一直用于经营,并且刘先生一家还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但补偿决定中却未包含停产停业损失这一重要的部分。
同时,对于附属设施补偿,区政府仅仅依据方案直接确定金额,并未进行实际的现场查勘。在没有证据证明刘先生一家不配合入户查勘的情况下,这种做法是极不严谨的,导致补偿依据严重不足,理应给予刘先生一家合理的重新评估和补偿。
而关于补偿决定的送达问题,“区政府认为通过报纸公告送达便已足够,但律师明确指出,区政府在采用公告送达之前,未尝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更为常规的方式,这在程序上存在显著缺陷。
| 案件结果
省高级法院在审理中对律师的观点予以认定:
案涉房屋存在证载面积与实际附图面积不符的情况,实际附图面积大于证载面积,这意味着存在未经登记的建筑部分,且刘先生提交了房屋用于经营的证据,证明了房屋用于经营的关键证据。区政府未对未经登记部分进行调查认定,直接按权属证书记载面积补偿,属于主要证据不足。此外,附属设施补偿未实际查勘即确定金额,程序存在瑕疵。
2. 虽然区政府于2023年1月14日在《XX日报》上向刘先生等人公告送达,但未在登报公告前采取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任一种法定的送达方式,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最终,法院以补偿决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问题,判决维持一审“撤销补偿决定并责令重做”的判决。
在接下来区政府重新作出的补偿决定中,对于原补偿决定中的诸多遗漏问题,也作了相应的补偿。
| 在明提示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贾燕丽律师提醒大家,在征收的过程中,征收补偿中程序合法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即便评估结果相对合理,但程序存在瑕疵,仍有可能导致决定被撤销。对于未经登记建筑、实际经营损失等可能影响补偿金额的因素,行政机关也必须应当实地调查、依法认定,不可敷衍了事,简单的“一刀切”,征收单位更不可单方面作出“一言堂”的行为。只有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