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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有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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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7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工作人员
被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 违法征收:任何未经法定程序、无合法依据或超出职权范围的征收行为;(2) 强迫征收:任何违法强制被征收人履行征收决定的行为,包括使用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等手段;
(3) 滥用职权:滥用职权进行征收活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私自调换、伪造、篡改或销毁相关征收资料,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
(4)掠夺财物:任何非法获取、窃取、侵占或转移被征收房屋及其附着物、设施、设备、材料和财物;
(5) 谋取私利: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故意虚报房屋面积、价值、用途等信息,以获取更多征收补偿;(6) 侵害人身权益:任何侵害被征收人人身权益的行为,包括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恶意诽谤、威胁或暴力欺凌等。以上行为都是被禁止的,违反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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