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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房票”安置因何叫好不叫座?优惠政策能打消顾虑吗?

545 观看 2025-05-07

引言

在城中村改造等征收拆迁项目中推行“房票”安置的政策,自2024年便在各地如火如荼地开展,至今已逾1年。然而尽管各地陆续颁布了房票安置的政策文件,以不同形式给予了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丰富多样的优惠政策,实践中选择房票的被征收人却仍是凤毛麟角。


面对当前房票安置“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局面和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刚需,2025年的房票安置政策又在悄然发生怎样的改变呢?房票能否赢得咱被征收人的青睐,成为大家争相选择的全新补偿方式呢?本文,在明律师就结合2025年4月两地最新出台的房票安置新规为大家做一番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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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师解析

01

【被征收人因何对房票多持观望态度?】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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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房地产报在对深圳市螺岭片区旧改项目的报道中提及,当前房票安置政策尚未在这一新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中出现,房票从政策出台到实际落地仍存在距离。


报道指出,以“老住户”为主体的被征收人“故土难离”,渴望回迁或者就近地段的安置房是造成房票不被期待的重要因素。毕竟房票主打一个“往远处买房”,近处的可选择楼盘往往相对有限甚至不存在。


此外,报道指出用房票购房时客观上存在“倒贴钱”的可能性,这对上班族等年轻群体而言或许是改善居住条件的刚需,但对“能不花钱就尽量不花钱”的老人家们来说则并非首选。


此前多年的三旧改造等项目的补偿安置政策一度较为“宽绰”,这让如今的被征收人群体仍不愿面对补偿利益“可丁可卯”的现实,买完新房剩不下钱还得倒贴钱更是令他们难以接受。


而另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在于,房票安置目前仍停留在政策探索、试点层面,并未被写入任何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中,其并非法定的补偿安置方式,而是对货币补偿的一种创新。


在此前数年房地产企业频繁“暴雷”形成烂尾楼的阴影下,用自己全家人未来的居住条件做赌注换来的“票”能否顺利兑换成满意的“房”,地方政府又能否及时向房地产企业支付购房款,在人们心中这些都存在风险和疑问。


综上可知,房票尽管看上去很美,但实践中真正主动去选择的并不多。这也间接导致房票在其他地区的落地推行速度慢,群众认知度和认可度均不足。


02

【2025年房票安置政策微调:鼓励现房且允许转让?】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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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背景下,2025年各地新出台的房票安置政策在一些老百姓关心的问题上尝试有所微调,千方百计让房票显得更具吸引力。


譬如2025年4月公布的《遵义市中心城区房票安置工作方案》中就明确,在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自愿申请加入“房源超市”。纳入“房源超市”的房源,应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问题,且为能办理产权的现房。


这一新规明确将“现房”作为纳入“房源超市”供房票持有人选购的唯一形式,而将尚未建成的期房排除在外。这无疑给保障被征收人尽快得到安置,不至于长期在外漂泊加了一道有力的保险。


无独有偶,同为2025年4月颁布的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第9条也规定,补偿房源库优先纳入取得产权证的现房,或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可在12个月内交付的期房。房票持有人可根据需要选购补偿房源库中的房屋。


这里尽管没有将未完工的期房完全排除在房源库外,但仍然保留了“可在12个月内交付”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双保险”,意在尽可能地打消老百姓对选择房票安置风险担忧,降低其入住的不确定性。


此外,新化县的房票新规中还创造性地规定房票可转让可赠予,这与此前各地普遍直接规定房票不可转让赠予大相径庭,应当说具有一定的突破性。


《实施办法(试行)》第10条规定,房票采取实名制,以被征收人为核发对象。房票可转让、可分割、可继承、可赠予。被征收人……也可将房票转让给第三人(即房票受让人)使用。房票持有人为被征收人或房票受让人。


其第13条进一步规定,房票转让双方应到县房票管理服务中心办理转让手续,转让双方须对房票购房、房票兑付现金时扣除房票政策奖励等权利义务进行明确。


也就是说,房票的转让和赠予仍需监管和必要限制。值得一提的是,通过转让得到房票的持有人在用房票购房时仍可享有贷款、契税和购房价格等诸多优惠,这无疑增大了非被征收人购买房票的可能性,从而最大限度争取“票尽其用”,而不至于最终到期后被兑换成货币补偿款。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新化县出台的新规将房票的有效期延长至了24个月,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12个月。而前文提及的遵义市新规则将其有效期严格限定在出票之日起6个月内。显然,新化县的规定为房票的使用预留了更大的窗口,也展现了地方上在推行新政策中的更多灵活性。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房票安置绝非一些人口中的“坑”或者“雷”,而是一种全新的补偿方式探索,也是地方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抵御经济下行风险的新招。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房票并非完全不可选择,“故土难离”的回迁梦在现实利益考量下也大可不必固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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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提示

同时,大家要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前坚持自主选择补偿方式,对一切“逼迫选择”行为说不。而对现实中存在的“不提供货币补偿/安置房”而只推荐房票的情形,要坚决予以拒绝,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及时提起程序,捍卫自己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至于在已领取房票后产生的新的纠纷,大家也要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确保“票”变成“房”或者真金白银,而不至于砸在自己手里蒙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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