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桥改造没改造危桥,却把民房改成危房了?复议机关:县交通运输局有责!
引言
危桥改造项目未成,自家房屋就要成危房了,不到三米的施工距离竟然是合法施工?这种情况,房主应当如何维权?谁对此负有查处职责?如果您也对此有所疑问,那便一起来看看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团队的杨念平律师和袁海超律师办理的这起案件是如何解答的吧?
l 案情:危桥改造项目未成,自家房屋要成危房了
杨先生所在村的房屋因附近危桥改造项目的施工而遭受严重损害,原来,该项目施工位置紧邻杨先生房屋,仅2.8米之遥,施工过程中采用的冲击地桩方式导致房屋出现多处裂缝、渗漏水、承重墙体偏移及地基裂缝等安全隐患,使房屋失去安全居住功能。更令杨先生不满的是,该项目在未办理立项、征地批复、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规划及施工许可等必要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违反了多项法律法规。律师代理杨先生向负责农村公路及桥梁建设管理的县交通运输局提出违法建设查处申请,但至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县交通运输局仍未给予任何答复或履行法定职责。
律师指出,案涉桥梁修建及延伸道路距离杨先生已建成房屋仅有2.8米,无法保证杨先生房屋及居住人员安全。现杨先生房屋因案涉违法施工行为遭受严重损坏,地上建筑遍布裂缝,多处已开始渗漏水,承重墙体发生偏移,地基周围出现很宽裂缝,地下地基已出现巨大安全隐患,且后续会继续产生的安全隐患升级无法估量,也无法通过现有鉴定得出后续影响,杨先生户的长远生活居住无法保障。案涉项目名为“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实际上距离原有危桥还有30米之远,原有危桥依然存在,不符合危桥改造的事实,实际应为违规新建项目!
而对此,县交通运输局做如何答复呢?
| 桥梁属于农村公路建设的一部分,交通运输部门有监管职责
面对杨先生的指控,县交通运输局辩称县交通运输局并没有收到杨先生邮寄的《违法建设查处申请书》,不知道杨先生具体的查处要求,不存在不履责的情况。且经县交通运输局调查,案涉项目属于危桥改造,不属于新建,不存在立项问题,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没有占用耕地,也无需办理征地批复及用地许可手续;县行政审批局已对案涉项目工程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进行了批复,后又对该工程进行了施工许可,因此前期不存在违法行为,不会也不能对建设单位和施工方进行处罚。县交通运输局认为,杨先生的请求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请求复议机关驳回。
通常而言,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政机关须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二是杨先生依法向行政机关提交了申请要求履行职责,三是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未答复、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县交通运输局是否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即是否存在杨先生所称的法定职责及是否履行了该法定职责。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第四条规定,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应进行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农村公路的建设工作,公路桥梁作为公路的部分自然纳入公路管理。具体到本案中,县交通运输局作为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案涉桥梁建设项目处在小港镇下辖村组。因此,县交通运输局具有监督案涉项目桥梁建设和查处建设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的职责。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例如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等情形,均有权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请求履行查处职责。有关单位接到查处申请后应当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单位应当要求有关责任单位和从业人员立即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调查处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实名申请人答复调查处理结果,并记录答复情况。
因此,律师认为,交通运输部门在接到查处申请之后应按规定及时核查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核查处理结果答复申请人。具体到本案中,县交通运输局未提供已将核查处理结果答复杨先生的证据材料,应视为在收到杨先生的查处申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核查、答复。因此,县交通运输局构成未履行杨先生所称的法定职责。
复议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决定要求县交通运输局立即履行查处职责,给杨先生一个合理的交代!至此,杨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律师有话说
在明律师要提示大伙的是,施工项目与民房的安全距离不足,导致民房结构受损,成为危房,是对房主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和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房主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的责任,以及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同时,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一条,房主可以要求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如果施工项目涉及行政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和第四条,房主还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对其行使职权过程中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应收集包括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损害前后的房屋状况照片、维修或重建的估算费用等证据,以证明损害的程度和赔偿的合理性。如果协商无果,及时寻求司法救济。(文/李宗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