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明确了!征收中,非自愿交出房屋的,不可拆!
引言
明明是“先补偿后搬迁”,怎么到了这个地方却变成了“先腾退搬迁,后解决纠纷”呢?被拆迁人先腾退了房屋后,真的能够“解决纠纷”而不是“被解决”么?如果腾退了房屋后,征收方是否就能径直实施强拆?带着这些疑问让我们一起看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马丽芬律师和闫会东律师是如何解答的吧!
l 案情:房屋被强拆,征收方表示双方已同意“先搬迁腾退”?
崔先生原在BJ市拥有一套合法房屋,2024年6月21日,这一房屋在未经任何政策文件通知、未履行法定程序、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被镇政府强行拆除。崔先生立即拨打110报警,然而警方以该行为属于政府行为为由,未予立案。崔先生不解,堂堂一个行政单位,怎能如此蛮横不讲理呢?崔先生始终坚信,无论是谁,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违法者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咨询了多家律所后,崔先生选择由在明律所马丽芬、闫会东律师代理其维权,律师指出任何行政主体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权限行事,而崔先生的房屋及其内部物品作为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未经法律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进行强制拆除。被申请人在缺乏执行权限、未事先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非法进行了违法强拆,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于是,立即代理崔先生提起强拆违法复议。
经复议机关查明,本案案件背景可追溯至2018年10月,当时区政府批复同意了被申请人制定的《***项目搬迁腾退安置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镇政府为搬迁腾退的实施主体。随后,被申请人颁布了具体的补偿方案,规定了搬迁腾退的范围、原则和补偿方式。2018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了清登测绘,申请人签字确认。
到这儿一切都按部就班井然有序,然而,变故就发生在此时,2024年6月21日,镇政府在未与申请人就补偿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申请人的房屋。
被申请人究竟为何有如此底气敢违法强拆崔先生的合法房屋呢?
| 征收方无证据表明被拆迁人自愿交出房屋,强拆违法!
被申请人称拆除行为合法,理由是根据《实施方案》第七条,被搬迁腾退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搬迁,未搬迁的将按照“先搬迁腾退腾地,后解决纠纷”的原则处理。第八条则规定,搬迁腾退非住宅房屋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由于申请人要求按住宅标准补偿,双方未就补偿达成一致。尽管如此,双方已对房屋面积、装修、设备和附属物进行了清登确认,并同意按照“先搬迁腾退腾地,后解决纠纷”的原则,先行拆除房屋,再协商补偿。因此,被申请人认为**镇政府的拆除行为并非强制拆除。
而,律师则指出: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应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要求。根据《非住宅房屋搬迁腾退补偿实施方案》第十六条规定,搬迁腾退人与被搬迁腾退人签订补偿协议后,被搬迁腾退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腾空原房屋,并将房屋钥匙及和房屋有关的证件交给实施主体。被搬迁腾退人不得拆除原房结构及设备,同时付清水、电费及相关费用。由此可知,协议拆除应当以自愿为原则。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然对申请人房屋进行了清登,申请人也予以签字确认,但被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已将房屋交付被申请人予以拆除,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实施拆除的行为属证据不足,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1日对申请人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镇的案涉房屋予以拆除的行为违法。至此,崔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律师有话说
本案所涉及的《房屋搬迁腾退补偿实施方案》公然违背了法律程序,该方案以“先搬迁腾退,后解决纠纷”的原则进行拆迁,显然未依法经过公告和听证程序,这种明晃晃的“欺负”被拆迁人的方案实属罕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然而在此方案中却被堂而皇之地颠覆!令人诧异的是,庭审中征收方竟言之凿凿被拆迁人已同意这一原则,要么是严重误导被拆迁人的判断,要么就是明目张胆的侵权!
须知,房屋是被征收人最重要的谈判筹码。只要房屋尚存,被拆迁人就保有谈判的主动权;只要房屋未被拆除,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施工方就无权进场施工。一旦房屋被先行拆除,被拆迁人将失去谈判的有利地位,几乎无法阻止施工的进程。到那时,被拆迁人几乎完全处于“鱼肉”地位,陷入被动,任由征收方摆布。
因此,面对征收拆迁的朋友们必须高度警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在拆迁过程中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律原则,以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文/李宗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