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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自主腾退就一拆了之?国家赔偿的这3个问题亟待改善!

533 观看 2024-11-26

引言

“由于原告拒绝自主腾退,给土地一级开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避免损失扩大,被告xx镇政府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拆除……”


这套逻辑来自于某市某镇政府在国家赔偿诉讼庭审中的答辩,可谓是给了违法强制拆除行为以“充分”的理由。似乎违法强制拆除才是合理的,而老百姓只要不同意自主腾退就是犯了好大的错。


但这不是“自主腾退”而非行政征收吗?不配合搬迁就先拆了再说,难道不是对公民合法财产权利的公然侵犯吗?不是对行政法治的蔑视吗?“有过错才有赔偿”,国家赔偿裁判的作出意味着这样的镇政府首先需要的是自我检讨直至追责,而不是以“影响开发”去指责被腾退人。


本文,我们通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闫会东、张伟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来探讨违法强制拆除后国家赔偿诉讼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


l 案情:180余平米宅基地上房屋说拆就拆?

委托人宋女士一家拥有一处宅基地上房屋,根据测绘显示占地面积253.14平方米,房屋面积187.37平方米。


2022年5月,当地村委会发布腾退公告,并公示了由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xx镇政府盖章的《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区位补偿价、重置成新价及各项补助奖励做了详细规定。


宋女士对补偿安置条件不满,未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2023年2月的某日清晨,镇政府组织上百人动用重型机械对涉案房屋强制拆除。据委托人反映其当日还被拆迁公司人员短暂控制人身自由,直至其报警后才得以来到房屋所在地。


案发后,宋女士将镇政府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确认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2023年12月,宋女士向镇政府提出国家赔偿申请,镇政府于数日后签收,但却未给予任何回复。


2024年3月,宋女士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闫会东、张伟律师的指导下,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镇政府支付国家赔偿金及回迁安置房,同时赔偿自违法强制拆除之日起相应的利息。


作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闫会东律师深知本案中宋女士的房屋系合法建筑,其得到国家赔偿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但究竟怎样赔偿才是公平、合理且能够对被告的违法强拆行为施以惩戒的,则是大有学问和实现难度。



| 国家赔偿中的3个难题,值得重视和改善

首先,关于赔偿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明确,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那么,究竟什么才是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呢?本案中,法院将其掌握为“以《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为依据,以不低于同村村民根据该方案所应获得的相应安置补偿权益为原则”,据此确定宋女士一家所应得到的行政赔偿。


但问题在于,腾退项目中的“补偿安置方案”在实践中完全不同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其不会有《土地管理法》第47条明文规定的公开征求意见和听证会环节,也不会根据村民的意见去修改方案,而是由住建部门和镇政府直接盖章予以认可的。按本案被告的说辞就是,盖了章的方案对被腾退人即具有约束力。


那么试问,这样的补偿安置方案一定是依法作出的吗?其是否应当接受司法的审查呢?同村村民都这么补的,就意味着涉案补偿标准是合法合理的吗?


显然,对这些真正关乎被腾退人现实权益的问题,法院是避而不谈的,而是直接默认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合理性,进而据此计算赔偿数额。


事实上,在腾退项目无需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情形下,被腾退人对补偿安置不满是缺乏真正的救济途径的,有的只是形式层面的救济,如同隔靴搔痒一般。


其次,搬迁奖励费、工程配合奖该不该赔?政府不同意给付就不该赔。在明律师一向认为,因违法强制拆除被拆迁房屋导致的行政赔偿,各项政策性奖励金应当作为“惩罚”性赔偿金支付给被征收人。


否则,始终存在的政府因违法强制拆除行为而获益的局面就无法得到根本性的改观,就会出现本案中被告镇政府在答辩中的前述“避免损失”说辞,法律就会沦为空谈。


而在本案中,法院在裁判理由部分中指出“被告xx镇政府亦不同意给付”,所以法院并未支持原告宋女士该项赔偿的主张。这就是“羊毛出在羊身上”的典型反映,能不能赔不是法院说了算,而是看政府打不打算赔。被告同意赔的就判赔,不同意赔的就判不赔,这么判是否是公平、合理的,被拆迁人心中自有公论。

再次,被腾退人起诉国家赔偿的律师费能不能赔?本案中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指出,“律师费属于原告宋女士寻求法律救济本应支付的成本,与违法拆除行为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事实上,当前的行政赔偿诉讼中都不会支持当事人律师费的主张,你可以提,但法院不会支持。


那么律师费到底和违法强制拆除造成巨大损失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呢?行政赔偿是一个老百姓自己就能诉,自学就能成才的官司吗?这些问题的答案,笔者在此不去展开论述,留待各位被腾退人和我们分享你的观点。



| 案件结果

无论国家赔偿诉讼中法院会持多么谨慎、克制的裁判尺度,该赔的还是要赔。2024年9月12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x0111行赔初20号《行政赔偿判决书》,一审判决被告xx镇政府赔偿原告宋女士160平方米的安置房(2000元/平方米购房款由宋女士依据方案缴纳)和近70万元的各项赔偿金,返还由其保管的宋女士房屋内搬出的物品。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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