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协议可否单方解约?解约后又该如何补偿?
在行政协议领域,特许经营协议的单方解约以及补偿问题,一直是企业与行政机关间争议的焦点,妥善处理此类问题,关乎企业权益保障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值得深入探究。
特许经营协议单方解约,需基于法定前提,即公共利益需要,此为行政优益权的核心内涵。行政优益权意味着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优先行使权利,单方解除合同,但绝非随意为之,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对行政相对人因解约遭受的损失予以补偿。北京某区停车管理特许经营协议案例,为我们清晰展现了这一规则在实践中的适用。
2013 年,北京市某区主管部门会议原则上同意市政市容委制定的委托专业停车经营管理公司工作方案,市政市容委随之与某停车管理公司签订协议,将路侧占道公共停车场交予该公司管理,停车位达 3200 余个,委托管理期限为十年。
然而,2017 年 4 月,市主管部门发布路侧停车管理改革方案,改革路侧停车管理模式,取消特许经营,要求各区行政机关通过招投标委托企业进行管理。同年 7 月,市缓解交通工作推进小组进一步印发工作方案和收费系统三年工作计划,明确各区采取购买服务方式选取管理企业。2017 年 8 月,原区市政市容委通知停车管理公司解除委托协议,要求其腾退出车位及场地。
停车管理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市政市容委与停车管理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中的特许经营协议。行政机关因政策重大调整,出于公共利益考虑解除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案列为2022 年典型案例,强调行政机关在不具备法定解除条件下,依据行政优益权可依法单方解除协议。
行政优益权兼具权利与职责双重属性,与民事协议不同,行政协议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人进行补偿。法律依据包括《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保护产权的意见》等,均明确规定因法律法规变化、情势变更等原因导致行政许可撤销,应对行政许可人遭受的损失予以补偿。
行政协议解释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行政优益权的行使需严格限定于法定情形,遵循法定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若发现继续履行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无法通过变更协议内容消除影响时,方可解除协议。
从实践来看,特许经营协议单方解约多发生在政策调整、重大规划变更等情形下。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时,企业应明确以下维权要点:
搜集充分证据:包括协议履行情况、行政机关解约通知、企业投入成本、预期收益等,为后续维权提供坚实的事实依据。
深入研究法律与政策: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明确自身权益与行政机关权力边界。
制定科学维权方案:明确诉讼目标、依据,选择合适的诉讼策略,如对解约行为合法性审查、对补偿金额合理性主张等。
企业遇到特许经营协议单方解约问题时,应保持冷静,及时向专业律师团队寻求帮助。律师可依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部门文件及类似判例,为企业制定专业维权方案,通过协商谈判或诉讼仲裁等方式,助力企业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