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地铁因22户“钉子户”改线?看懂了就先别忙着喷!
日前,多家媒体曝出湖北省武汉市一地铁建设项目疑似因征收拆迁“不顺”而被迫修改线路规划,“拆了一半的两栋楼将不再拆除,拟进行修复后重新使用”。
一时间,众多当地房地产自媒体及相关人士纷纷发文,将矛头指向了22户不同意签约搬迁的“钉子户”,似乎地铁改线、该拆的不拆了这两大后果都是由“钉子户”造成的。一些网友也在评论区嘲讽“钉子户”狮子大开口。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看待这起征拆新闻事件呢?被征收人不签字真的能有这么大的“影响力”吗?
【在明解析】
笔者首先要告诉大家的是,报道中所谓“地铁改线”“拆不动不拆了”这两件事,和部分被征收人拒绝签字有关系,但却绝不是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换言之,造成今天媒体报道中的情形,“锅”不能全都由“钉子户”去背。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征收方、项目方和被征收人“博弈”后所达成的一种新的平衡和共识,当然这种“博弈”是否具有合理性,则是另外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能够明确的一点是,涉案项目系因地铁建设征收房屋,属于典型的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严格推动。
山西经济日报27日晚的深度报道中提及,不同意签约搬迁户的主要诉求是对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不满意,认为地处偏远生活不便,而货币化安置补偿款如购买就近地段的房屋还需要“添钱”,因此不同意签订补偿协议。
那么这种22户不签字且坚持诉讼的情况是否必然导致“拆不动”进而需要地铁改线呢?当然不是!
2022年10月修订的《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46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依照《征收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其第48条进一步规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在这22户不同意签字的情况下,当地区政府应当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直接确定其具体的补偿数额,并在相关的复议、诉讼期限届满或者结果出炉后申请法院对房屋司法强拆!
换言之,即便这22户不同意搬迁,只要当地政府和地铁建设项目方足够坚决,严格依法履职,涉案房屋仍然能够被合法的予以拆除。
本案中之所以出现了“修复重新使用”甚至地铁改线的说法,实质上是征收方可能经过权衡利弊放弃了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权力,转而选择缩小既定的征收范围,将这22户所在的位置绕开从而控制征收补偿成本。
严格意义上说,这种做法并不符合既有的房屋征收决定明确的征收范围,由此给未签约户造成的损失是应当有人负责弥补甚至是赔偿的!
据此可知,当下的问题绝非去嘲讽不同意签约的被征收人,而是要由当地政府针对当地自媒体曝出的舆情及时进行回应,明确对涉案未签约户房屋的处置办法,到底拆还是不拆了,如果确定不拆了又怎样弥补现有的损失。
山西经济日报的报道中显示,涉案项目的合法性并非“铁板一块”,其征收补偿方案就曾被法院判决认定存在违法点,剥夺了商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据此判断,涉案项目显然是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这是符合当前房地产市场政策的,但对报道中李女士这样的坚持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征收方也有义务依法予以保障,作出合法的补偿决定。
笔者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一旦房屋征收决定依法公布,征收项目就应当持续推动完成,而不是“半道上”又掉转车头走回头路,甚至以“钉子户”不配合为由动辄“不拆了”直至修改规划。当地自媒体的报道如若属实,则意味着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有受损的可能,无论利益博弈是何种情形,这都是不值得提倡的。
话说回来,倘若涉案22户所处的位置本就属于“可拆可不拆”的范围,不会对地铁建设造成重大影响,那么征收方和项目方完全可以在确定征收范围时更加严谨科学,严格确定拟征拆的范围。拆到一半又往回修复,这种处理在一起个案中发生或许有其偶然性,但绝不应在任何同类项目中重演。
【在明提示】
在明律师最后需要郑重强调的是,本案中包括李女士在内的所谓“钉子户”系依法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益,其行为完全无可指摘。无论是早先报道中的“钉子户”还是“绊脚石”,都不应拿来扣到她们的头上。拆动拆不动,补不补得起,那都是行政行为,责任归咎不到咱老百姓身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