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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不给分配承包地和土地确权,镇上监督也不管用吗?

1 观看 2026-10-16

“出嫁女”在承包地的分配和土地确权等方面很容易遭到村集体的区别对待,而权利救济也没有纸面上看到的那么容易。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小燕律师团队的杨小燕、杨素丽律师在内蒙古自治区H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村委会在曾书面承诺解决“外嫁女”农户土地问题,且镇政府曾就此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情况下仍旧对女性村民的合法土地权益熟视无睹,令其土地诉求长期悬而未决。

那么,女性村民在已走过信访渠道的前提下还能再提起监督申请吗?镇政府能否以“无法识别是否属于职责范围”且曾给予过信访答复为由不予任何答复呢?

 

【反复提却始终无法解决的“外嫁女”土地问题,真的无解吗?】

委托人郭女士及其两个儿子均系内蒙古自治区H市某村村民,但其作为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承包地却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被村委会收回,至今未再分配到任何承包地。

就此事郭女士多次向村委会反馈,村委会一方面认可其作为集体成员应当分得土地,一方面却以其系“外嫁女”为借口拒绝为其分配土地和确权。

2020年12月,郭女士通过信访渠道得到了镇政府作出的《关于郭xx信访事项结案报告》,称经村委会“两委”班子成员和全体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同意给予郭女士等9名出嫁女土地确权,特此结案。

可令郭女士没有想到的是“结案报告”最终完全沦为了一纸空谈,村委会并未据此兑现承诺分配给其土地并予以确权,镇政府也未再就此事进行过有效监督。

2025年4月,郭女士再次向镇政府邮寄《履职申请书》及相应证据材料,镇政府在签收后未作出任何答复。

2025年6月,委托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小燕律师团队的杨小燕、杨素丽律师指导下,向内蒙古自治区H市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履职申请作出处理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事项答复不能替代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复议审查中,被申请人镇政府辩称早在2017年8月,涉案村村民委员会就曾作出《关于xx村村民郭xx等4农户反映未获得承包地问题的答复》,同意为该4户分配土地。在没有可用以分配的土地或收回的土地不足以分配时,给予补偿或者补差。

镇政府同时提供了2020年12月在郭女士提出信访时由其作出的《关于郭xx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其中的处理意见明确为村“两委”班子成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同意进行土地确权,该材料已于2021年1月向郭女士送达。

据此,镇政府认为其已经履行了对郭女士申请监督事项的法定监督职责,郭女士此番提交的申请事项陈述不清,“无法识别是否属于答复人的职责范围”,故建议县政府驳回该复议申请。

杨小燕律师团队的杨小燕、杨素丽律师则指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本案中,被申请人镇政府依法具有对村委会拒不履行分配承包地及土地确权义务的监督和纠正职责,其“责令改正”应当是实质性的,即直至村委会落实对“外嫁女”分配承包地及确权时才能算作履行了法定职责。

而多年前镇政府曾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属于信访事项答复,不能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上述法定的责令改正职责。

 

2025年9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H市xx县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xx政行复决字〔2025〕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郭女士的申请监督事项依法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

杨小燕律师团队的杨小燕、杨素丽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广大女性村民的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颁布施行的今天,女性村民的合法财产权益早就应当得到不折不扣的保障,而不应再受到“婚姻状况”“是否生育”等个人情况的干扰。

一旦村集体或者村委会再用这些借口去把女性村民和男性村民区别对待,大家一定要及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成员权益,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镇街的查处纠错启动程序。在这一问题上,“村民自治”必须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开展,而不得以“多数人”的意见为由侵害咱少数人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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