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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2026年了,怎么还那么多违法强制拆除?全是这3件事闹的!

1 观看 2026-10-16

“我家被偷拆了,你都不敢想,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我那可不是村里的……”日前,笔者在离开律所的电梯里听到一位来所咨询案件的当事人发出这样的感慨,言语间夹杂着的已不是愤怒,而是深深的无力和无奈……

2026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一被征收人的“护身符”已存在了整整15年!而误拆、帮拆、偷拆等等违法强制拆除的事情却依旧如梦魇般挥之不去,萦绕在征地拆迁的领域内,似乎比雾霾还要顽固。

显然,“x府不敢违法强制拆除了”这种认知是有巨大风险的。你前脚这样认知,后脚就可能被啪啪打脸……

 

作为深耕征地拆迁领域行政诉讼业务近20年的在明律师,我们认为违法强制拆除在当下的“重灾区”主要有以下3种情形:

1. 协议搬迁、腾退项目村委会啥都敢干。

相较于受到法律和政策明确限制和监督的任何一级政府,村委会或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拆迁中的顾忌就会少很多。

“村民自治”连行政机关都不得越权干预,又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撑腰”,开个会似乎就能将旧村改造/城中村改造中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甚至堂而皇之制定所谓的“方案”赋予自己和拆除公司“帮拆”“助拆”的权力。

不过这么干却有两点巨大的漏洞:一是镇街一级基层政府往往和此类腾退项目“剪不断,理还乱”,通过会议纪要、专题部署、现场指挥组织等多种形式“藕断丝连”,面对证据往往经不住法院的审查,村集体也背不动违法强制拆除房屋这么重的锅;

二是“收回”并非全无法定程序,按照《土地管理法》第66条的规定,收回是需要取得原批准原地的机关的批复的。而在一些个案中,咱村里是全凭自己干,没人给下批复,那么收回行为本身就无法做到排除法律风险,反而可能给自身招来承受不起的大麻烦。

2. “无证即违建”大行其道,拆“违建”不心疼。

无论是哪种哪类征拆项目,有证的合法房屋尚且不能保全,无证的合法性存疑的房屋就更是凶险无比了。

在某些征收方眼中,拆除需不需要依法得看房子本身是不是合法,合法房屋那必须得依法拆,不合法的房屋那还不得咱想怎么拆就怎么拆?“法定程序”并不关乎实体利益,你老百姓对无证的房屋和土地就不存在实体利益啊,还不是我怎么拆都得?

问题在于前述看上去有道理的认知实则是毫无法律依据,暴露的恰恰是一些镇街对法治的无知。

《行政强制法》第44条不是摆设,而是规范镇街在违建处置中行为的程序的:一要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二要在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情形下暂停强制执行!无视法定程序往下硬推,“违法建筑违法拆”照样需承担法律责任直至国家赔偿责任。

对于某些基层政府而言,树立“无证并非违建、无证未必限期拆除、无证未必不予补偿”的原则认知一直很难,那么在明律师就将排除一切阻碍将这样的“复议/诉讼普法”进行下去。

3. “先拆了再补”屡见不鲜,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很难吗?

就近期的个案而言,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确对某些县级政府而言“难于上青天”。或许接受法定程序的限制就会和项目的进度以及眼前的既得利益相冲突,因而很多个案中征收方往往选择无视“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原则。

“先拆了再补”,无论你怎么拆、下达多少份通知,都是非法的。这种在依法征收中插入的非法举措无疑具有明确的主观恶性,其与村委会无关,也与违法建筑无关,就是征收方自己在权衡利弊后的选择……

 

了解了上面三种当下常见的违法强制拆除情形后,咱老百姓就有必要配合专业律师做好以下三件事,而后将纠纷放心地交给在明律师这样的专业律所及团队去操作:

1. 无论何种强制拆除,“报警+拍照取证”要争取,尽量留人守房不唱空城计,避免偷拆的发生;

2. 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针对强制拆除行为及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务求将其确认违法,为日后可能的国家赔偿申请打下基础;切记此程序打就一定要争取满意的结果,切不可在无专业指导的情况下盲目操作,从而浪费仅此一次的权利救济机会;

3. 永远不要在房屋尚在、征收方态度尚好的情形下有任何松懈,趁着房屋和土地在自己手里,要尽早完成测绘和评估,或者自行拍照、录视频留存证据,不要等到拆完了再着急。

以及,永远不要轻信“不会有违法强制拆除”这样的鬼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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