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的拆除行为今天还能被确认违法吗?这种情况下能!
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起诉期限一般为1年,逾期则丧失起诉权。这种认知是没有问题的,旨在提示被征收人关注自己的房屋财产权利,切不可躺在权利上睡大觉。
但凡事皆有例外。倘若强制拆除时并未以任何形式告知房屋权利人,被征收人完全不知道自己的房屋已被拆除,那么其起诉期限就有望得到延长。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闫会东、孙熙越律师在黑龙江省H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5年前的强制拆除行为最终仍被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违法。
那么,这究竟是一起怎样的案件呢?综合执法局要拆违能否仅凭“认定意见”就贸然开展呢?
【基本案情:5年前强制拆除“违建”却连限期拆除决定都没做?】
委托人黄女士早在2012年通过购买得到一处面积不大的房屋。2024年8月,其父亲黄老先生得知自己房屋周围的房屋疑似因征收项目被拆,赶到现场查看房屋,却发现涉案黄女士的房屋早已被拆除,屋内的物品毁损灭失。
黄女士认为涉案拆除行为系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显属违法。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闫会东律师和孙熙越律师的指导下,黄女士于2024年12月向H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xx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本案于2025年4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区城管执法局辩称黄女士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被告通过拆除现场视频等证据证明黄女士的房屋早在2020年5月即被拆除,而黄女士直至2024年12月才向法院起诉,已明显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同时,被告辩称原告的房屋系违法建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分局曾作出《违建核查认定意见》,xx区消防救援大队也曾作出《违建核查认定意见》,据此区城管执法局对该建筑按违建予以拆除完全合法。

【律师解析:起诉期限未超,拆除行为也不合法】
面对被告区城管执法局有备而来的答辩,闫会东律师展现出了在明创始合伙人律师的专业庭审素养。她指出,本案原告黄女士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被告适用前述司法解释第64条是错误的,应当被适用的恰恰是第65条!
最高法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6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本案中,黄女士的情形并非“未告知起诉期限”,而是压根儿就不知道房屋被拆这一事实,显然应当适用第65条而非第64条。
而《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2款则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黄女士的起诉恰恰属于“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应当适用20年的最长起诉期限。而被告区城管执法局却未能出示任何证据证明其在强制拆除前作出过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等法定材料并依法送达给原告,且根据视频证据显示拆除房屋时原告及其家人均未在场。故区城管执法局的举证无法证明黄女士已知强制拆除行为的内容,黄女士时隔4年多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在戳破被告最核心的答辩意见后,闫会东律师进一步指出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完全见不到任何在本案中被适用的影子。区城管执法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此刻已是昭然若揭且无可辩驳的事实。
案件结果
202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H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黑7101行初160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确认被告H市xx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于2020年5月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本案委托人黄女士的合法权益时隔5年终于得到了有力维护。
同时,黄女士父亲黄老先生的房屋被拆一案也在次日迎来了胜诉——法院作出(2025)黑7101行初159号《行政判决书》,以程序严重违法为由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区综合执法局于2024年8月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闫会东、孙熙越律师的代理工作实现了“一炮双响”,黄女士一家人赢得了关键性的胜诉!

在明提示
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闫会东、孙熙越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起诉期限存在6个月、1年和20年三种不同的情形,并非全部适用其中某一种法定期限,而是要根据个案的案情而定。本案中闫会东律师对这一问题的准确把握成为了助力委托人赢得胜诉的关键,尤为值得广大被征收人学习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