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定的安置地改了绿化带?市政府:变更履行不能强行决定
10年前通过《房屋拆迁协议》约定得明明白白的安置地块位置,10年后却成了某主干道的绿化带……行政协议约定的履行内容无法兑现,行政机关能否硬塞给被拆迁人一个替代方案,甚至由街道办事处出面限期当事人作出选择,不选就视为主动放弃选择权利?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孙明堂律师团队的李静律师在湖南省永州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当地政府在无法如约履行安置的情况下对被拆迁人的履职申请不予处理,只是由街道办《通知》当事人作出新的选择。
那么,这种做法能算作履行了补偿安置职责吗?市政府在复议审查中又将给出怎样的观点呢?
【基本案情:安置地点变绿化带,申请履职没人理?】
委托人文先生在湖南省永州市某地拥有房屋及附属物。2014年10月,因当地一电站项目建设需要,项目建设指挥部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约定采取货币补偿和重新安排宅基地两种方式结合给予补偿,其中对安置地点作出了十分明确的约定。
然而协议签订后征收方却迟迟未能按约定兑现重新安排的宅基地。2024年7月,委托人通过EMS邮寄方式向当地政府提交了《履行房屋拆迁协议申请书》,该书面申请于当日被签收,但却未能收到任何书面答复。
眼看着自己期盼多年的宅基地即将化为泡影,文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孙明堂律师团队的李静律师指导下,于2024年10月向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xx政府履行《房屋拆迁协议》,按照约定内容交付安置地块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律师解析:变更履行内容不能靠街道办强行决定】
复议审查中,被申请人xx政府辩称因客观原因原有《房屋拆迁协议》中约定的安置地点现已成为当地某主干道的绿化带,根据相应规划无法进行安置。
据此,2024年7月xx政府下属的街道办事处出具《通知》,明确告知文先生前来选择新的安置地点。故此,xx政府一直都在依法履行当年项目建设指挥部签订的补偿协议,复议机关应当依法驳回文先生的复议请求。
然而审理调查显示,被申请人无法举证证明其下属的街道办事处依法将所谓《通知》送达给了申请人,而申请人则明确表示未见到过这一《通知》。
孙明堂律师团队的李静律师同时强调,即便涉案《房屋拆迁协议》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无法完全兑现,征收方也应当及时主动地与申请人就补救措施展开协商,共同确定新的安置地点。而不是像本案中被申请人所称的那样,由街道办作出一份措辞强硬的《通知》去限期申请人作出选择,甚至写有“逾期视为主动放弃选择权利,一切责任自负”等内容。
市政府经审查认为,当地政府可以根据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的需要行使行政优益权,单方面变更协议。但这一变更履行内容的行为应当先与申请人协商,如协商不成则需在听取陈述、申辩后依法作出变更决定,充分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利。若申请人对变更后的协议内容不服,还有权针对变更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而本案中街道办的单方面《通知》变更行为明显程序不合法,不能视为xx政府已经履行了《房屋拆迁协议》。而xx政府也有义务针对申请人邮寄的书面履职申请作出答复,而不是由街道办的《通知》直接替代。
案件结果
2025年1月3日,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永政复决字〔2024〕27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xx政府在60日内采取补救措施,与申请人协商变更履行《房屋征收补充协议》;如协商不成,依法作出变更履行的决定。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