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平米房屋并非违建被按违建拆平?法院:国家赔偿300余万元!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是违建却被区城管执法局按违建强制拆除,不予一文钱补偿!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谢瑞青律师团队的谢瑞青、熊世红律师在广东省茂名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区城管执法局在违反法定程序强制拆除800平米房屋后坚称涉案房屋系违建,然而涉案限期拆除和强制拆除决定书却均被确认违法,违建的定性严重不能成立……
那么在此情形下,区城管执法局拒不给予行政赔偿还有一丝一毫的道理吗?法院又会对此案作出怎样的裁判呢?
【基本案情:800平米房屋管拆不管赔?】
委托人许先生一家姐弟三人在广东省茂名市xx区某村拥有合法房屋,系登记在其已故父亲名下依法定继承所有。
早在10年前涉案房屋即被纳入征收搬迁范围内,多年来几经项目推进但一直未能通过合法的征收补偿程序彻底解决问题。
直至2020年5月,当地区城管执法局对涉案房屋按违建立案调查,在相继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后不足一周即实施了强制拆除,拆除面积逾800平方米(双方对该面积存在争议,此数据系法院最终查明并认定的面积)。
许先生一家对自家800平米房屋均系违建的认定不服,通过行政诉讼相继确认前述二“决定书”违法,进而起诉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区城管执法局在相应诉讼中均提起上诉,但却均被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维持了原判。
至此可知,本案中从违建认定到强制拆除,区城管执法局的主要行政行为均被判定违法,给许先生一家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
2024年5月,委托人一家姐弟三人向区城管执法局邮寄《行政赔偿申请书》,请求区城管执法局全面赔偿原告的房屋、室内物品等损失。区城管执法局签收后未作出任何是否赔偿的决定。
2024年8月,委托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谢瑞青律师团队的谢瑞青、熊世红律师指导下,向广东省茂名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力图全面弥补一家人的财产损失。
那么,区城管执法局不予任何赔偿的“底气”究竟从何而来呢?许先生姐弟三人的房屋最终能否得到公平的行政赔偿呢?

【律师解析:不是违建的房屋被拆,当然要赔,而且得全面赔】
本案于2024年11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区城管执法局的答辩了无新意——坚称涉案800平米房屋全部为违建,不在国家赔偿的范围内。
被告同时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所主张的室内物品等损失,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全部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
在明所合伙人谢瑞青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本案中被告区城管执法局一口咬定原告的房屋系违建,但其于2020年5-6月间相继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均已被区法院和市中院两审确认违法。
且确认违法系基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而并非单纯的作出程序不合法。故此,涉案房屋绝非被告所称的违法建设,而是原告许先生一家无可争议的合法财产。
鉴于生效裁判已将被告区城管执法局于2020年6月实施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确认违法,被告显然依法对原告的房屋负有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已被纳入当地某厂区“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属于搬迁对象,其赔偿应参照合法征收搬迁补偿的标准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规定,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本案中参照卫生防护距离《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标准即每平米4480元,可计算得出许先生一家房屋应当得到的行政赔偿。此外,法院还酌情对许先生一家房屋的室内物品损失给予了赔偿。
案件结果
2025年5月15日,广东省茂名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粤0902行赔初20号《行政赔偿判决书》,一审判决责令被告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30日内赔偿原告许先生等姐弟三人经济损失共计300余万元及利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历经多轮诉讼后终于得到了有力维护。

在明提示
谢瑞青律师团队的谢瑞青、熊世红二位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协商谈判不成就走“以拆违促拆迁”的套路,这是各地拆迁方最习惯性的操作,绝不意味着我们的房屋就是违建,就该被白白拆除而不给予任何补偿。
本案基层法院和市中院的多轮裁判都在证明着“以拆违促拆迁”行为的罔顾事实和别有用心,无疑也在给广大被征地农民坚持依法救济权利撑腰打气。你说我是违建,你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和监督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