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余平米养殖场管拆不管补?法院:不是只有征收才有补偿!
2000余平方米养殖场及附属设施遭强制拆除,竟遭遇“有人拆没人补偿”,莫非涉案建筑真的如街道办所言“无证据证明是合法建筑,不具备补偿的前提”?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彭诚律师团队的彭诚、冯昭华律师在山东省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养殖公司向街道办要求履行补偿职责,却被答复函予以拒绝。复议机关也维持了街道办的答复函。
那么,上千平米的养殖场真的就“白拆”了吗?法院又是在审理中采信了怎样的关键性证据,进而作出了完全不同于复议决定的裁判呢?
【基本案情:2000余平米厂房被拆,街道办不管补偿?】
委托人山东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在山东省某市建有4000平方米左右的养殖场及附属设施。涉案厂区是基于10余年前与村民小组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占地建设的。
2019年3月,涉案养殖场总计2736.20平方米左右的厂房及附属设施遭强制拆除。此后养殖公司曾就涉案建筑的合法性、补偿等事宜与街道办进行当面协商,但补偿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
2024年6月,养殖公司向当地街道办提出书面的补偿申请,请求街道办补偿其养殖场被强拆而造成的损失共计300余万元。
2024年7月,街道办针对养殖公司的补偿申请作出《答复函》,认为当年养殖公司占地时所签的《土地租赁合同》应属无效,且街道办并非涉案项目的征收主体,也不是涉案养殖场建筑的拆除主体,进而认定养殖公司向其主张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眼看着公司辛苦经营多年的养殖场被大面积拆除却得不到任何补偿,养殖公司当然无法接受,于是向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4年9月,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定街道办作出的上述答复函应予维持。养殖公司于是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彭诚律师团队的彭诚、冯昭华律师指导下向山东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街道办作出的不予补偿《答复函》,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撤销被告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律师解析:协商谈话录音成关键性证据】
庭审中,被告街道办坚持此前《答复函》中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同时强调涉案建筑物没有规划和建设许可手续,无证据证明属合法建筑,原告不具有请求补偿的前提条件。
彭诚律师团队的彭诚、冯昭华律师则指出,养殖场公司方人员曾在2021年11月找到街道办工作人员,就被拆除地上建筑物是否属违建、养殖证年审、被拆除建筑的补偿等问题进行了交涉协商,相关内容有录音记录。
而根据该份重要的录音证据,街道办确系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尽管本案拆除行为并非征收项目中的拆除,但街道办仍应对该拆除行为承担行政补偿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并非只有征收才需要有补偿,本案中街道办的举动同样应当补偿。
案件结果
2025年5月26日,山东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鲁0911行初107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撤销被告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7月作出的《关于xx养殖有限公司要求补偿的答复函》,撤销被告区政府于2024年9月作出的1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街道办在60日内对原告养殖公司的补偿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维护。

在明提示
彭诚律师团队的二位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在与征拆方的协商中随时收集证据在本案中展现出了巨大的价值。“取证”这件事情属于典型的说得多但做得少——能够真正落到实处的当事人并不多,结果证据到用时方恨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