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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长只是来疏导交通,厂房却没了?法院推定需对强制拆除担责!

260 观看 2025-06-18

委托人李先生(化名)早在2002年即通过转让购得浙江省L市某县某村一处面积600余平方米的猪舍,并以该处房屋为基础投资建厂用于铸造生产。


2014年2月,镇政府曾出具《证明》,认可涉案房屋目前由李先生拥有使用权且用于铸造生产。2016年12月,李先生以此房屋为营业场所登记注册并取得了营业执照。


2023年11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对当地某省道改建工程项目用地作出批复,涉案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2024年11月,李先生的上述厂房在未签订补偿协议也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遭大型施工机械强制拆除。李先生对此不服,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谢瑞青律师团队的谢瑞青、熊世红律师指导下于2024年12月向浙江省L市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的涉案强制拆除厂房的行为违法。


本案于2025年3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镇政府出示大量证据试图否定李先生的诉讼主体资格和与“所谓的厂房”被拆除的利害关系。


被告镇政府辩称原告李先生并未依法取得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国有土地与原告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原告也不具备在涉案地块上建设“所谓的厂房”的批准文件,其明显不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


镇政府同时强调,案发当日的2024年11月x日,被告系接到项目施工单位反映,有来历不明的车辆占道致使施工车辆无法进场,镇长刘xx带领工作人员到项目工地对违停车辆帮忙疏导,“整个过程自始至终都不存在被告强拆原告厂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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